何为政府“实质性履责”?
2024.11.20

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不能简单以行政机关是否作出决定或答复来判断,而应当审查行政机关有无实质性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职责,只有完成“实质性履责”后才能认定其履行了法定职责和义务。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行政机关“实质性履责”作出具体规定,由此导致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就是否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产生争议,即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考量新野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现实可能性和实现程度,来判断新野县人民政府是否“实质性履行”了法定职责。从形式上看,根据一审查明事实和本案在案证据,新野县人民政府收到毕翠娟的《关于责令南阳市新野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开村务的申请》后,及时向上港乡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毕某鹃申请调查核实上港乡戴楼村村务公开问题的交办单》。在上港乡人民政府向其汇报相关情况后,新野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毕某鹃调查核实上港乡戴楼村村务公开回复》并送达毕某鹃,在收到毕某鹃对该《回复》的回函后,又作出《回复函》并送达毕某鹃。新野县人民政府已经履行了监督职责。从实质上看,某某委会也针对毕某鹃的村务公开申请作出了相应回复。综上,毕某鹃对某某委会公开村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已得到了落实,新野县人民政府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毕某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