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辽胜诉案例:陕西榆林:自然资源部门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复议责令作出处理!
2026.07.29

申请人是榆林市横山区白界乡黑峁墩村村民,在村内各有承包地,且办理有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人各户均以自己承包地维持基本生计,后申请人土地被违法占用,但申请人并未得到任何赔偿和补偿,现申请人土地被违法占用的情况依旧存在,具体占地情况可参考申请人提供位置图片。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申请基本农田违法占地查处,但均未查处到位,申请人的土地依旧无法使用,申请人依旧没得到任何合理赔偿。据申请人所了解申请人土地被占用涉及多个项目及程序,但申请人均未见过相关项目的占地文件,且无论相关项目是否办理有占地手续,申请人作为合法土地用益物权人,均未取得合理的补偿,现申请人的基本农田被违法占用,违法状态事实已经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用地秩序。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对非法占地相关行为及处罚有明确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法占地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迫究刑事责任。对于违法占地是否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迫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给出了具体的判定标准。申请人的土地被违法占用,全部都涉及申请人的基本农田,涉案违法行为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国土资源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中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等违法事实,涉及的土地或者占用农用地的面积、国土资源财产损失数额、造成国土资源破坏的后果及其他违法情节,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和《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等规定的标准,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为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于2025年7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并提供了违法占地的查处线索,但截止到申请人提出复议之时,被申请人仍未给申请人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对申请人诉求进行处理,实际上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为确保申请人的土地权益得到保护,国家的正常用地政策得到落实,现申请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依法依规履行其法定职责。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所辖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5日收到申请人向其邮寄递交的《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后,至今未就该申请向申请人作出回复,系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密、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生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复垦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对榆林华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了查处,并责令该公司恢复土地,但其未按照前述规定对复垦后的土地进行验收,也未将验收结果进行公告,未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故其并未在实质上全面履职。同时,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反映的水旅游圣景名园项目的全部违法占用土地线索进行调查处理,系未完全履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2026年6月3日榆政复字【2026】369号《榆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