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辽新闻

中辽胜诉案例:山西朔州: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复议责令履职!

2026.07.25

8203611b0db9914d2b9bc9a77ca401b.jpg

基本案情

申请人在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平朔生活区(省二建大临住宅区)有一处房屋用于居住,申请人自 1984年即在该处房屋居住和生活。该处房屋是原平朔煤炭工业公司房地产工程管理处分配给申请人的职工福利产权房,并发威有《大临住宅房本》。2020年12月8日中午,有不明身份人员非法闯入大临住宅区动用大型机械设备,将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违法拆除,申请人发现后予以制止,保留了部分房屋末拆除。该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申请人房屋损毁,使申请人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申请人遂于2025年7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查处申请书》并提供了查处线索,请求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时至申请人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仍未给子申请人任何答复,也未对申请人房屋被违法拆除的行为进行查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依法应当确认违法并责令其子以处理。

图片
审理理由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安全、及时查处公民报警案件,系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一并视情况作出处理,同时将处理情况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该告知义务是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程序参与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后,理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同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然而,被申请人自2025年7月27日签收申请后,直至本案复议期间,亦未履行任何告知义务,其行为显属不当。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中虽称已联系相关单位并获取情况说明,但该说明仅涉及案涉区域的背景及所谓“垃圾清理” 情况,并未针对申请人所报称的“2020年12月8日房屋被违法拆除”这一具体事件进行调查与回应,不能替代或免除其对申请人报案事项依法进行处理及告知的法定义务。此外,被申请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就申请事项的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故对其在答复中称已履行告知义务的主张,本机关不予采信。

图片
复议决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于本决定生效后三十日内对申请人刘斌裕的查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图片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安全、及时查处公民报警案件,系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图片
案例案号

2026年1月21日朔区政复【2026】116号《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图片





END

1-2512151F459126.png

1-2512151F500637.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