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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辽胜诉案例:安徽宿州:强制拆除部分围墙和卷帘门,判决确认违法!

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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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在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拥有经营性用房及合法承包地,该房屋及承包地被纳入“三里沟治理项目”征收范围内,由于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原告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25年9月11日,在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原告家墙头和卷帘门被强制拆除,原告遂报警处理。2025年9月12日,原告收到萧县公安局龙城派出所出具的《接警记录》,其中明确载明:“我单位赶到现场,经了解,系因近期接连降雨,为疏通水路,城管局在进行施工时将报警人的围墙部分碰坏”,可见系被告萧县城市管理局(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同时,原告有视频能够证明被告萧县龙城镇人民政府也参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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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理由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当江河、湖泊、水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时,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情况紧急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本案中,萧县城管局和龙城镇政府并未提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的证据,也未提交其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的证据,萧县城管局和龙城镇政府强制折除案卷帘门和部分围墙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因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法应确认违法。萧县城管局称此次拆除行为其是配合龙城镇实施的,且王某某提供的现场视频中有龙城镇的工作人员,故对龙城镇政府称其没有参与此次拆除活动的辩解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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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萧县城市管理局(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萧县龙城镇人民政府2025年9月11日强制拆除原告王某某部分围墙和一道卷帘门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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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案号

2026年7月10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6)皖1322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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