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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辽胜诉案例:山东济南:复议确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违法!

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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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人是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五里堂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并建房居住至今,现该房屋处于“工业北路快速路东延”建设项目确定的征收范围内。

申请人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特申请书面公开如下政府信息:

1.征收土地预公告;2.征地安置方案及其公告;3.征地勘测定界图;4.征地红线图;5.工业北路快速路东延工程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6.征地批文;7.申请人房屋评估报告及结果;8.工业北路快速路东延工程建设项目五里堂村分户补偿情况;9.申请人房屋勘查测量数据以及相应评估报告和结果。

申请人于2024年1月14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于2024年1月31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中,被申请人并未按照要求公开相关文件。上述行为存在事实及法律适用错误情形,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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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心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2024年1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申请的第1项“征收土地预公告”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的第2项征地安置方案及其公告、第3项征地勘测定界图、第6项征地批文”不存在、其余申请信息第4、5、7、8、9项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及联系方式。2024年3月8日,被申请人又向申请人公开了申请人申请的第2项申请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的第2项信息事项属于主动公开的事项内容,且该事项是历城区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2日发布的事项,被申请人作为负责土地征收的部门应知悉该事项,故被申请人未尽到合理充分检索义务,因并未影响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无意义,但应确认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另,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申请的其他公开事项(第1.3.4.5.6.7.8.9项),被申请人已尽到合理充分检索义务。

对于不存在的政府信息(第3.6项),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对于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第1项),被申请人已完整、准确地提供了该政府信息;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第4.5.7.8.9项),被申请人已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涉及的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申请的其他公开事项(第1.3.4.5.6.7.8.9项)部分属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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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感机关决定如下:

1.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2. 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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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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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案号

2024年4月24日济历城复决字【2024】54号《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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