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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辽胜诉案例:江苏扬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合法,复议撤销并责令重新答复!

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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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人是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五一村前一组村民,2018年,申请人在本村的承包地、宅基地及房屋因扬中市雷公岛直达通道项目建设被征收,已经签署了宅基地及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获很了补偿。2023年11月29日,为核实征收行为合法性,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人位于新坝镇五一村前一组的宅基地及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收到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扬中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并予以公开,复议机关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经申请人多次督促,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6日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本机关并非雷公岛直达通道项目一期的项目主体,而是接受扬中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的受委托方。本机关经检索档案系统、咨询相关单位,均未检索到,建议您向项目的主体单位申请调阅所需协议。”据此,申请人于2025年3月31日通过中国邮政 ems向扬中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其上级主管单位扬中市国有资产运行服务中心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其公开案涉信息,未获答复。申请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製定办法》向扬中市人民政府进行申诉。2025年1月9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扬中市人民政府邮寄了《申请书》,请求扬中市人民政府向扬中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函协助申请人获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附属物补偿协议》。2025年3月13日,申请人收到扬中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关于韩中华、王小银申请扬中市人民政府向扬中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函协助申请人获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附属物补偿协议》的回复》,建议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相关信息。2025年7月8日,申请人收到扬中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做出的《答复函》,称“新坝镇人民政府负责雷公岛直达通道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及相关矛盾协调工作,相关征地拆迁协议也是新坝镇人民政府工作组及委托的拆迁公司与村组、拆迁户签订,最终解释权也应是新坝镇人民政府。建议按照扬政依复〔2024〕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意见,请你们依法向新坝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该信息。”根据以上信息,申请人认定案涉政府信息应当由被申请人保存,遂于2025年8月4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案涉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5日签收。2025年8月28日,被申请人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案涉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中规定的由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机关曾于2024年6月26日对你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过答复经检索档案系统、咨询实施单位,均未检索到”,因此未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于2025年10月27日向扬中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贵令其对申请人申请的“申请人位于新坝镇五一村前一组的宅基地及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公开;2、请求依法追究被申请人对案涉拆迁档案材料保管不善、导致申请人宅基地及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法公开的法律贵任,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处分。”2026年1月6日,申请人收到扬中市人民政府做出的[2025]扬行复第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扬新依复〔202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法重新作出答复”.2026年3月1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做出的扬新依复〔2026〕第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称“本机关经检索档案系统、咨询实施单位,均未检索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仍旧无法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雷公岛直达通道项目的主要实施机关,全程参与征收工作,征地拆迁协议是新坝镇人民政府与村组、拆迁户签订,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系在该工作过程中形成,被申请人有妥善保存的义务。扬中市人民政府、扬中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给申请人的答复也能够印证这一点。现被申请人称无法检索到案涉政府信息,属于对案涉拆迁档案材料保管不善,应当承担无法公开的法律责任,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处分。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复议,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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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本机关于2026年1月4日作出〔2025〕扬行复第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扬新依复〔2025〕第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6日签收,2026年2月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2026年3月8日作出案涉答复后邮寄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检索档案系统视频和赴扬州方正镇江分公司查找照片已分别在〔2024〕扬行复第3号、〔2025〕扬行复第40号行政复议案件中作为相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证据提供,且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均被撤销,现被申请人在扬新依复〔2025〕第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相关答复被撤销后,作为雷公岛直达通道的征地、拆迁等工作的包干方,未更加深入、审慎地查找该政府信息,而仅以已被撤销的信息公开答复作出时的证据径行答复未检索到案涉政府信息,违反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系属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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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实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扬新依复〔2026〕第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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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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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案号

2026年7月10日扬中政行复【2026】15号《扬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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