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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辽胜诉案例:江苏扬中:责令村务公开回复不合法复议撤销,责令重新处理!

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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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人是扬中市新坝镇五一村前一组村民,2018年,在本村的承包地、宅基地及房屋因扬中市雷公岛直达通道项目建设被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的承包地被征收应获得的土地青苗补偿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均迟迟未落实。申请人为核实征收补偿的落实情况,于2024年 10月26日向第三人申请公开相关村务信息,其一直未予以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贵令依法公布。申请人遂于2024年11月2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2025年1月2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4日作出的《关于<查处申请书>的回复》,载明“本机关认为,您要求五一村村民委员会公开的信息已经获取,对您要求查处的请求,本机关不予处理。”但实际上,申请人并未获取上述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调查核实、贵令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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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三十条、三十一条等规定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不及时公布的,村民有权向镇人民政府反映,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本案中,申请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承包土地、宅基地及房屋因扬中市雷公岛直达通道项目建设需要被征收,向第三人申请公开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及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情况以及对应的财务收支账目明细,第三人未予处理,后向被申请人提交《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负有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等法定义务。

(2021)苏1182民初252号案件中,申请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代表人,提交的系五一村前一组的相关材料,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2项内容是否属于第三人应当公布的事项及公布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核实,亦不能证明申请人已获取该信息。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已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并作出案涉《关于<查处申请书>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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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 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月24日作出的《关于<查处申请书>的回复》;

2.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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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版本)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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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案号

2025年4月11日【2025】扬行复第10号《扬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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