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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辽胜诉案例:四川西昌:信息公开不回复,复议责令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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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人是四川省西昌市太和镇小麻柳村村民,在村里有合法承包地和宅基地。因承包地被不明原因占用,为核实是否存在土地征收项目,2025年12月14日,申请人以邮寄单方式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承包地所在地的以下政府信息:征地批文、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地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征地款支付凭证、一书二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7日签收后至今未作出答复,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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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本案中,邮政快递显示申请人邮寄给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12月17日签收,故被申请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自规局未按规定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及证据,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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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西昌市自然资源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被申请人李绍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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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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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案号

2026年3月19日西府复决【2026】17号《西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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