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辽胜诉案例:湖南凤凰:超越法定职权,复议撤销镇政府作出的《青苗(树木)限期移栽告知书》!
2026.07.03

申请人是贵州省铜仁市居民,其通过合法方式租赁位于湖南省凤凰县阿拉营镇黄合社区集体土地用于桂花树等苗木种植经营。因新建铜仁至吉首铁路(湖南段)建设项目,申请人位于湖南省凤凰县阿拉营镇黄合社区集体土地上的青苗(桂花树、紫薇树、梨树共计319棵)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被申请人凤凰县阿拉营镇人民政府于2026年5月22日向申请人下达了《青苗(树木)限期移栽告知书》(阿政告字[2026]1号),要求申请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移栽完毕。
申请人对《青苗(树木)限期移栽告知书》(阿政告字[2026]1号)不服,在2026年5月29日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不具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及强制移栽的法定职权。在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未依法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直接以自身名义作出《青苗(树木)限期移栽告知书》且委托第三方实施代为移栽,被申请人不具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及限期移栽的行政主体资格,属于超越法定职权。
关于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青苗(树木)补偿事宜依法重新处理的行政复议请求。鉴于被申请人不具备处理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资格,责令其重新处理缺乏法律基础、无法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凤凰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下发补偿决定书。
关于申请人请求在行政复议期间依法停止执行该告知书的问题。申请人于2026年5月29日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6年6月4日凤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给申请人出具《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凤政复〔2026〕55号)。被申请人已经于2026年5月31日委托第三方湖南美辰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凤凰县桔园路分公司对涉案青苗(树木)实施了移栽,涉案告知书所确定的移栽义务已实际执行完毕,客观上已不具备停止执行的基础和现实可能性。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青苗(树木)限期移栽告知书》(阿政告字〔2026〕1号)虽是告知类文书,但包含有补偿内容,属超越法定职权。鉴于被申请人无法定职权且委托第三方完成了移栽,贵令重作已无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凤凰县阿拉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青苗(木)限期移栽告知书》(阿政告字〔202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2026年6月20日凤政复决字【2026】31号《凤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