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辽胜诉案例:四川西昌:未履行非法占地法定职责,复议责令履行职责!
2026.07.02

申请人住在四川省西昌市太和镇小麻柳社区3组71号,在村里有合法获得的承包地。重钢矿业自2008年起,为满足其矿业生产需求,在未依法办理任何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通过与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西昌市太和镇屏柳村三组)签订《太和铁矿租用(续租)土地补偿协议》的形式,长期以非法方式租用、占用包括申请人步包地在内的大量农用地(水田、旱地),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将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建设。此行为完全规避了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是典型的“以租代征”违法占地行为。申请人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旱地0.412亩及宅居地0.07亩(合计0.482亩),自2008年起被纳入上述违法协议范围,长期被重钢矿业占用。根据协议,租期至2018年5月13日届满。到期后,申请人及所在集体未同意续约,但重钢矿业未经许可,在未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继续强占该土地至2025年4月,非法占用长达近七年。2025年4月,对方虽归还土地,但因长期被用于非农建设使用,土地耕作层已遭严重损毁,土壤条件恶化,完全无法达到耕种或复垦标准,给申请人造成了永久性的财产损失。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5年12月22日向被申请人书面提交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时至申请人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仍未给予申请人任何答复,也未对案涉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依法应当确认违法并责令其予以处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市自资局作为西昌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李绍飞的举报后,应当在职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撒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市自资局未按规定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李绍飞的举报进行了依法依规处理,视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西昌市自然资源局收到本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李绍飞提供的违法行为线索履行职责。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2026年3月30日西府复决【2026】34号《西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