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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辽胜诉案例:贵州贵阳:复议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202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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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6年2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4.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材料;5.征地范围图或勘测定界图;6.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明细表(分户补偿情况明细表);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026年2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中载明:“经查找,未查找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相关资料;经核实,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地块位置,于2014年4月份启动征收,根据2014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征收集体土地时,未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故申请人申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料不存在”。

2026年3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2026年3月30日送达申请人,对其2026年2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进行补正答复,其中载明:“经查找,未查找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相关资料;经核实,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地块位置,于2014年4份启动征收,根据2014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征收集体土地时,未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故申请人申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料不存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材料等两项信息,已由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贵安依复〔2026〕第1号]中依法作出明确答复;征地范围图和勘测定界图,已由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进行答复;经核实,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明细表(分户补偿情况明细表)现存于贵州贵安新区湖潮乡人民政府,申请人可向该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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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答复内容是否恰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未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4项“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材料”、第5项“征地范围图或勘测定界图”、第6项“被征收土地纹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明细表(分户补偿情况明细表)”及第7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答复,存在遗漏答复的情形。对于第2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及第3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申请人在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称“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以被答复人申请中载明的项目名称‘荷园’为检索关键词,在答复人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及项目关联资料中进行了全面检索核查。经检索,未发现被答复人所申请公开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信息”,但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被申请人未准确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拟征收土。

地现状调查报告”不存在,并且被申请人援引2014年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说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第3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信息不存在,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答复内容不准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全面、准确答复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子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虽于2026年3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对其2026年2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进行补正答复,但被申请人2026年3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已超过法定的2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程序上存在违法;并且在该补正答复中,被申请人未更正对第2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及第3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答复内容不准确的问题;在对第1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7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4项“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材料”的答复中,被申请人将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贵安依复〔2026 第1号]表述为“《行政复议答复书》[贵安依复〔2026〕1号]”,文书名称表述不准确;在对第了项“征地范闆图或勘测定界图” 答复中,被申请人将“征地范围图或勘测定界图”表述为“征地范围图和勘测定界图”,亦未指明2026年1月7日对“征地范围图或勘测定界图”进行答复的文书名称;在对第6项“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明细表(分户补偿情况明细表)”的答复中,未告知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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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准确答复申请人的要求,虽然被申请人已于2026年3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进行补正答复,但该补正答复已超过法定的2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且仍存在答复不准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局于2026年2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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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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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案号

2026年4月11日贵安管复【2026】24号《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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