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辽胜诉案例:河南安阳: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行政复议责令履职!
2026.06.29

申请人牛某红等系龙安区马投涧牛家窑村村民,2007年4月10日、2007年7月6日,牛某红与牛家窑村委会分别签订两份土地流转转包协议书,将案涉的承包土地流转给牛家窑村委会,牛家窑村委会按年支付土地流转金。2012年7月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安阳市2012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2〕756号),对包括牛某红案涉土地在内的牛家窑村部分土地批复同意征收。2012年8月10日,安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安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2 第17号)。2013年9月27日,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发布《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3〕第6号),公告载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豫政〔2013〕11号文件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农业人口的安置方法以货币形式进行,将安置补助费支付马投涧镇人民政府,马投涧镇人民政府支付牛家窑村村委并协助村委会结合本村具体情况依照规定及有关程序制定具体安置方案并兑付。”
同日,龙安区人民政府与马投涧镇政府签订《征地补充协议》,委托马投涧镇政府对牛家密村96.93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5331150元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补偿并做好群众工作。2013年9月一10月,龙安区财政局将案涉土地补偿款拨付龙安区自然资源局,龙安区自然资源局拨付给马投涧镇政府,马投涧镇政府拨付给牛家窑村委会。
2013年10月9日,龙安区人民政府、马投涧镇人民政府、坟凹村村委会、牛家窑村村委会共同出具证明,证明坟凹村8.557亩集体土地和牛家密村96.93亩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已全部补偿到位。申请人以龙安区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3月18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5行终15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根据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龙安区自然资源局自2021年9月1日起不再具有履行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2024年5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子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本案中,第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法院生效判决,被申请人具有征地补偿安置职责.第二,被申请人发布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农业人口的安置方法以货币形式进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安置补助费已拨付到村委会,不能证明支付给需安置人员个人或已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第三,2024年5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或者回复。
综上,被申请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2024年12月9日安政复决【2024】737号《安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