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辽胜诉案例:山西: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复议责令履行政府信息公开!
2026.06.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是山西省平遥县古陶镇闫壁村村民,在村内有承包地6.65亩。现申请人的承包地被瑶都项目征收占用,但四申请人未领取到补偿款,申请人为核实案涉6.65亩土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款的发放情况,于2025年5月12日向被申请人通过通过邮政EMS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6.65亩土地对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青苗补偿款的发放情况及资金明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一直未予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系征收实施单位,保存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有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的法定职责,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在行政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人自称没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否认收到过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未主张尚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履职期限内等情形。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本机关决定:
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本机关决定:
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025年10月24日平遥政行复决字【2025】100号《平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