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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辽胜诉案例:河北邢台: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复议确认违法并责令公开!

202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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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人是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四芝兰镇南迁善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承包地。因申请人土地被违法占用,宁晋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宁自然资)罚字(四)202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违法行为人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但至今案涉土地仍未退还。为了解相关情况,申请人于2026年3月6日书面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1、南迁善村土地利用现状图;2、南迁善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3、南迁善村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6日签收后至今未作出答复,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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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宁晋县四芝兰镇人民政府未提出书面答复、未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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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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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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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案号

2026年6月16日宁政复决【2026】166号《宁晋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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