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辽胜诉案例:河北石家庄:宅基地房屋征收中发生断水断电,复议确认违法!
2026.06.20

申请人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北褚镇新阳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2024年8月28日,被申请人以"在拆迁工作实施过程中因施工导致线路杂乱,掉落,产生安全事故等隐患"为由,向元氏县供电公司作出协助停电通知书,请求其协配合有关西阳村,新阳村部分住户的停电工作。2024年9月2日,申请人的房屋在未经提前告知的情况下突然被强制断水断电,门前道路受到破坏,该状态持续至今,致使申请人无法正常生活,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日常起居,造成了严重损失。2025年8月15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元补偿安置决定字〔2025〕第6号《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地范围内。2025年10月13日下午,申请人房屋门前道路在未经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再次被强制拆除损毁,申请人试图阻拦未果,道路两旁碎砖碎石随意堆放,致使申请人无法正常生活,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日常出行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达成合法补偿安置协议,且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实施断水,断电,断路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以及第六十一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该规定,其通过断水,断电,断路的方式迫使申请人配合相关工作,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并且,申请人作出的元补偿安置决定字〔2025〕第6号《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中第四,五条明确提出“申请人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诉讼”,“法定期限内,你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签订补偿协议,交出土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申请人有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即使申请人未申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也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权通过断水,断电,断路的行政强制行为逼迫申请人搬离,其行为属于程序错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征收土地应遵循合法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次征地过程中,虽然被申请人作为征收主体,制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在未妥善解决申请人补偿安置问题的情况下,采取断水,断电,断路的极端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迫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的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相背离,影响极为恶劣。综上,被申请人在未经法定程序,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强制对申请人的房屋断水,断电,断路,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元氏县人民政府在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之前,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而不能通过断水、断电的方式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2024年8月28日作出的《协助停电通知书》及实施的断水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属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另外,申请人案涉房屋所在区域已被征收,申请人案涉房屋周围地上附着物已协议拆除,并且水电管网已拆除,无法恢复。且元氏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16日已作出《征收安置补偿决定书》(元补偿安置决定字【2025】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所在区域实施断水、断电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2025年12月6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政行复【2025】1-2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