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山东菏泽:强制拆除宅基地上部分树木行为,判决确认违法
2026.06.17

原告王女士是菏泽市成武县某行政村的村民,在本村有老宅基地一 处和承包地一处,老宅基地上种植的是果树。因原告宅基地和承包地均被纳入S242临商线成武化工产业园段改建工程项目的征收范围,但原告与征收部门未就征收补偿达成一致。2024年11月29日晚22时左右,因S242省道项目改道施工需要清理原告种植的树木,被告党集镇政府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强行施工,将原告宅基地上的部分树木和承包地上的全部林木强制清理。
2024年9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S242临商线成武化工产业园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408 号),同意将成武县党集镇南王楼村、王草庙村等村庄集体农用地20.5527 公顷(其中耕地18.825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原告原使用的林地及部分宅基地在该批复范围内。
2025年6月22日,S242省道项目改道施工至原告老宅基地及承包地地段位置,被告再次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强行施工,将原告宅基地上剩余树木全部清理。原告王秀珍申请成武县公安局对上述行为及其他行为进行查处,成武县公安局党集派出所作出成公(党)不立告字〔2025〕9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王秀珍不服,申请复议。2025年10月24日成武县人民政府作出成政复决字〔2025〕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书查明,2024年9月24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批准 S242 临商线成武化工产业园段改建工程,该项目工程需要征收成武县党集镇王草庙村、南王楼村等村庄土地,王秀珍家的树木种植在该项目占用的部分被征收土地上。党集镇政府工作人员将树木予以清理,并在清理前支付给王秀珍树木款2400元。
现原告主张被告党集镇政府2025年6月22日强制清理其宅基地上林木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2024年9月 24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批准S242临商线成武化工产业园段改建工程。王女士家宅基地及林地上种植的树木在被征收的土地上。因妨碍施工,党集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于2025年6月22日清理了剩余树木。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没有提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清除的证据,故被告行政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原告诉请依法成立。
被告辩称党集镇政府未对原告实施其所诉称的“强制清理树木”的行政行为,与成武县人民政府成政复决字〔2025〕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称原告的地上树木赔偿款 2400元已经于2023年12月29日支付完毕,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同意将树木交由村委会或镇政府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成武县党集镇人民政府2025年6月22日强制清理原告原宅基地上的部分树木的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2026年5月13日(2026)鲁1723行初4号《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