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辽新闻

中辽胜诉案例:河北石家庄:被征收房屋案外人签订补偿协议,二审判决撤销

2026.06.15

8203611b0db9914d2b9bc9a77ca401b.jpg

基本案情

王某忠父亲王德祥原系丘头镇东宽亭社区居民,王德祥在东宽亭社区拥有宅基地一处(案涉宅基地)。后王某祥将户口迁至山西省太原市。现王某祥已去世。王某忠户籍地为山西省太原市,并自出生起在太原市居住生活至今。王某申系王某忠叔叔,系东宽亭社区居民,在东宽亭社区拥有宅基地一处王某忠父亲王某祥与王某申宅基地相连,两处宅基地上均有房屋。

后东宽亭社区进行城中村改造建设,并成立东宽亭社区搬迁指挥部。20231112日,王某祥弟弟王某申与东宽亭社区委员会、东宽亭社区搬迁指挥部就案涉宅基地上房屋签署《东宽亭搬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装修补偿金60209元,王某申在5日内腾清房屋交由东宽亭社区搬迁指挥部拆除。现王某申已领取补偿款60209元,宅基地上房屋已被拆除。

20231110日,东宽亭居委会出具《关于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为:“为落实《丘头镇东宽亭搬迁改造补偿安置方案》,推进东宽亭社区搬迁,……决定收回您位于东宽亭社区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编号:2-2-57),立即自行拆除,逾期未拆的造成损失及强制搬迁费用由您自行承担。

图片
审理理由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上诉人王某忠父亲王德祥系案涉宅基地使用权人,案涉宅基地上的房屋归属问题,王德申在一审中出具证明,房屋为王某祥、王某申合建。王某申在二审中陈述案涉宅基地上房屋为王某申所建,产权归王德申所有,王某申在一、二审阶段的陈述矛盾。王某申二审提交的《宅基地确权协议》,王某申与王某忠约定王某祥宅基地约2分,王某申宅基地约1分,和王某申在其宅基地上所盖的房屋组成,亦约定如果没有安置费,一切评估收入归王某忠、王某栋所有。王某须在一审中证明案涉宅基地上房屋系王某祥出钱盖的,二审阶段出具证词案涉房屋系王某申出资所建,房屋归王某申所有,王某须在一、二审阶段的陈述互相矛盾。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房屋归王某申所有,其单独与王某申签订案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子撤销。综上,原审判决驳回王某忠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应子纠正

图片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冀0191行初37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石家庄市藁城区丘头镇东宽亭社区居民委员会、石家庄市藁城区丘头镇人民政府与王德申于2023奶奶1112日签订的《东宽亭搬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宅基地编号为2-2-57)。




图片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图片
案例案号

2026126日(2025)冀01行终633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图片






END

1-2512151F459126.png

1-2512151F500637.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