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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山东菏泽:强制拆除宅基地和承包地上树木行为,判决确认违法

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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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王女士是菏泽市成武县某行政村的村民,在本村有老宅基地一 处和承包地一处,老宅基地上种植的是果树,承包地上种植的是林木。因原告宅基地和承包地均被纳入S242临商线成武化工产业园段改建工程项目的征收范围,但原告与征收部门未就征收补偿达成一致。2024年11月29日晚22时左右,因S242省道项目改道施工需要清理原告种植的树木,被告党集镇政府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强行施工,将原告宅基地上的部分树木和承包地上的全部林木强制清理。

2024年9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S242临商线成武化工产业园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408 号),同意将成武县党集镇南王楼村、王草庙村等村庄集体农用地20.5527 公顷(其中耕地18.825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原告原使用的林地及部分宅基地在该批复范围内。

现原告主张被告党集镇政府2024年11月29日强制清理其宅基地上部分树木及承包地上全部林木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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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2024年9月 24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批准S242临商线成武化工产业园段改建工程。王女士家宅基地及林地上种植的树木在被征收的土地上。因妨碍施工,党集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于2024年11月29日清理了部分树木。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没有提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清除的证据,故被告行政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原告诉请依法成立。

被告辩称党集镇政府未对原告实施其所诉称的“强制清理树木”的行政行为,与成武县人民政府成政复决字〔2025〕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称原告的地上树木赔偿款 2400元已经于2023年12月29日支付完毕,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同意将树木交由村委会或镇政府处理。被告还辩称原告本次诉讼属于重复起诉,经查本院(2026)鲁1723行初4号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要求确认被告2025年6月22日清除原告宅基地上剩余树木的行为违法,与本案不是同一行政行为,不属于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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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成武县党集镇人民政府2024年11月29日强制清理原告原宅基地上部分树木及承包地上全部林木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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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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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案号

2026年5月13日(2026)鲁1723行初12号《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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