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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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和山东省财政厅批复,请按照通知精神,严格贯彻落实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各地征地管理工作。

  各区、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低于规定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补偿标准。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附件:《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26号)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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