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征收非住宅房屋,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前提是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事实,并非只要属于非住宅房屋,就必然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0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金文星
再审申请人王思诉被申请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鹿城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行终14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王思以其房屋属于商铺,征收必然对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属于应当补偿的范畴,二审判决对其主张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请求未予以支持,系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由本院提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对二审判决中关于“停产停业损失不予支持”的裁判理由予以纠正,改判停产停业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故征收非住宅房屋,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前提是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事实,并非只要属于非住宅房屋,就必然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另鉴于本案原审法院已判决撤销被诉房屋补偿决定并责令鹿城区政府限期继续就涉案房屋补偿问题与王思、金文星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重新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王思可在后续协商或房屋补偿决定作出过程中提交停产停业损失的相关证据,由鹿城区政府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并结合当地征收补偿政策对该项补偿主张依法作出处理。
综上,王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思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汪鸿滨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林清兴
书记员 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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