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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审理行政协议案件,遗漏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纠正

来源: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裁判要旨

梁永和虽非顺义区马坡镇白各庄村村民,但是涉案房屋经过拍卖,苑福德于1998年取得涉案房屋,且办理了宅基地转移登记手续,涉案宅基地现登记在苑福德名下。两审法院从交易的连续性和整体性考虑,对崔建忠要求确认其与梁永和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30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建忠,男,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永和,男,194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

一审第三人:苑福德,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再审申请人崔建忠因与被申请人梁永和以及一审第三人苑福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崔建忠申请再审称,撤销(2022)京0113民初311号、(2023)京03民终107号判决书,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全部诉求。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际施行时间为1987年,早于崔建忠与梁永和签订卖房协议时间,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时间为1999年晚于卖房时间,卖房协议不受该法约束,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苑福德户口性质与所在地决定了他取得房屋是否合法,属于基本事实范畴。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前提下,一审法院将苑福德陈述的户口性质与所在地作为认定事实,而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又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故本案认定的基本事实缺少证据证明。三、苑福德系基于江西检察院超越职权、违规办事并且冒充申请人签字取得涉诉房屋,而其作为外省市户口经过宅基地审批机关审批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更是与土地管理法相违背。二审法院以前述违法事实为依据驳回了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枉法裁判。四、两审法院均认为江西检察院违法罚没拍卖、苑福德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民事诉讼审查范围,但两审法院驳回申请人诉求的依据均是建立在前述违法事实的基础上,申请人认为前述违法事实是本案基本事实,且是苑福德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原因,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地不可分性,应一并处理。五、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权利,已经穷尽诉讼途径,两审法院以错误的事实定案并驳回申请人的诉求,直接导致申请人诉权的基本灭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梁永和虽非顺义区马坡镇白各庄村村民,但是涉案房屋经过拍卖,苑福德于1998年取得涉案房屋,且办理了宅基地转移登记手续,涉案宅基地现登记在苑福德名下。两审法院从交易的连续性和整体性考虑,对崔建忠要求确认其与梁永和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崔建忠相应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崔建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崔建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菲

审判员 任 颂

审判员 史智军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娇


发表日期:2023-10-2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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