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裁判要点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行政赔偿责任应当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侵权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行为违法。(3)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卢仕富,男,194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再审申请人卢仕富因诉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内江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行赔终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卢仕富申请再审称,其在原内江市物资局工作时,遭时任原内江市物资局副局长故意报复,致其丧失工作,无法享受公务员退休待遇,其爱人因临近其住房的干墙被推倒而受到惊吓。卢仕富就原内江市物资局的行政侵权行为向内江市政府提交赔偿申请书,但内江市政府不予答复,不履行赔偿义务,其申请事项不属于信访事项。卢仕富提出的赔偿诉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为,卢仕富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卢仕富诉称原内江市物资局违法对其进行工作调整致其丧失工作并造成其退休待遇损害;安排吊车拆除离其家几十米外的仓库墙,致其妻子受到惊吓后死亡;拆迁卢仕富的公有住房时不进行评估,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其负担;其因工受伤未获得伤残保险待遇,内江市政府对卢仕富多次投诉反映的前述问题不查处,对其赔偿申请不作处理,遂诉请判令内江市政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职责,对原内江市物资局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并赔偿卢仕富因上述行为所受的各项经济损失929万元。卢仕富提出的赔偿请求并非对内江市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对其造成的损失,其诉请的实质为请求内江市政府就其对原内江市物资局提出的投诉、信访事项作出处理,该诉请不属于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卢仕富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二审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卢仕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发表日期:2024-03-29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