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点
关于评估报告的送达问题,行政机关未能举证证明其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评估报告系因穷尽其他方式仍不能送达,存在一定瑕疵。但鉴于评估报告在实体上并未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因此程序瑕疵提起再审程序之必要。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76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想来,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委托代理人刘勇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丽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寿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商务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绪春,市长。 再审申请人郭想来因诉寿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寿光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25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想来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未向再审申请人送达评估报告,恶意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申请复估、鉴定的权利。2.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具有合法性。3.房地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方法在内全部违法。4.被申请人未提供安置房的建筑手续。5.装饰装修费用和停产停业损失没有补偿。6.补偿决定的标准过低,违反了公平补偿原则。7.被申请人未提供依据的所有法律规范。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指令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或依法改判;撤销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在房屋征收部门与再审申请人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寿光市政府作出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具备法定职责。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系依法选定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机构作出初评结果后,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评估机构的估价师在现场进行了解释说明,再审申请人在公示期内未对初评结果提出异议。从实体上看,补偿决定保障了再审申请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选择权,提供了安置房屋,并就房屋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进行了补偿,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关于评估报告的送达问题,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其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评估报告系因穷尽其他方式仍不能送达,存在一定瑕疵。但鉴于评估报告在实体上并未侵犯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因此程序瑕疵提起再审程序之必要。再审申请人的其他理由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郭想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想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智明 审判员 阎 巍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卢琨琨 书记员 余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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