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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行政机关超过合理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未予补偿,行政相对人请求其支付看护人员工资应予支持_征地拆迁律师【法院判例】行政机关超过合理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未予补偿,行政相对人请求其支付看护人员工资应予支持_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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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行政机关超过合理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未予补偿,行政相对人请求其支付看护人员工资应予支持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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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关于被征收房屋看护人员工资及补偿款利息问题。行政机关因不同意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补偿,致使征收决定生效后长达数年之久行政相对人没有获得征收补偿,行政机关超过合理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未予补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认定行政相对人房屋及附属设施等需要看管维护,确定行政相对人支付看护人员的工资数额较为合理,判决行政机关支付行政相对人支付看护人员工资亦符合客观实际。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7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盛,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北部东煤煤炭建材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28-2号。

经营者:窦秉义,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再审申请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皇姑区政府)因与沈阳北部东煤煤炭建材经销处(以下简称东煤经销处)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行终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丁俊峰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皇姑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涉案土地为代征地政策下的陵东村集体土地,系上世纪90年代末,沈阳市土地管理局为解决全市郊区乡村集体企业用地和地上物权属登记问题,授权各区土地局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土地征用转办手续前提下,将集体企业用地由“占用”变为“征用”,并为用地集体企业颁发“小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要求“所更改范围内的土地未经办理出让手续,不准转让、出让、不准改变用地性质。”故东煤经销处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改变涉案土地集体性质。涉案土地始终为划拨地,土地使用权人仍未陵东村集体。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下发的辽政地字(2012)270号《关于沈阳市2011年度第170批次实施方案的批复》业已明确涉案土地为皇姑区陵东街道陵东村集体农用地。东煤经销处系依据与陵东村委会签订并实际履行的《集体资产租赁协议书》享有涉案土地的占用效力,亦可以证明东煤经销处承认涉案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原审判决对涉案土地性质认定错误,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认定亦存在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查明涉案土地性质,改判皇姑区政府承担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职责。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土地的性质、补偿内容及标准问题。关于涉案土地性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本案中,东煤经销处持有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截止目前该证未被任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予以变更、撤销或废止,应当认可该证的法律效力。故东煤经销处关于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获得补偿的请求应予支持。皇姑区政府主张涉案土地的性质系集体土地,应按集体土地征收标准予以补偿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补偿内容及标准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鸭绿江街西地块改造补偿方案》中关于非住宅房屋的安置与补偿规定:“改造非住宅房屋,以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生产用房,车库等非商业用房,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月25元/㎡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一审法院依据辽宁隆丰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的辽隆评报字(2017)1864号评估报告,确定皇姑区政府支付东煤经销处有产权证房屋、无产权产籍房屋、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机器设备、过渡期间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及利息,符合上述规定。皇姑区政府主张东煤经销处房屋项下土地不应纳入房屋评估范围,东煤经销处虽以划拨方式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上述评估报告中并不包含土地出让金,皇姑区政府亦未举证证明评估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故本案评估机构将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评估范围并无不妥。

关于被征收房屋看护人员工资及补偿款利息问题。皇姑区政府因不同意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东煤经销处进行补偿,致使征收决定生效后长达数年之久东煤经销处没有获得征收补偿,皇姑区政府超过合理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未予补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东煤经销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需要看管维护,确定东煤经销处支付看护人员的工资数额较为合理,判决皇姑区政府支付东煤经销处支付看护人员工资亦符合客观实际。

综上,皇姑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丁俊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任必恒

书记员凌白羽


发表日期:2023-12-1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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