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胜诉案例:不履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法定职责,复议决定责令在法定期限内履职!
2025.11.03

基本案情
申请人刘某是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芦家营乡察汗脑包村的原籍村民,自出生就在本村生活和居住。1984年刘某父亲刘某奎在本村有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承包地,后申请人刘某与申请人邢某娥结为婚姻分立为单独的一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开始后,刘某和邢某娥作为单独的一户亦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村土地。2006年,因申请人刘某伟上学需要,刘某将户口从本村迁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镶黄旗新宝拉格镇。申请人一户虽然因刘某伟和刘某青上学有需要,将户口迁入外省,但实际上一直生活和居住在本村,一直以本村的土地作为生产生活的主要来源。2015年康保县芦家营乡察汗脑包村村民委员会在申请人一户未主动放弃耕种承包地、未征求申请人一户的意愿、未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的情况下,擅自收回申请人一户的所有承包地,后申请人一户无法正常在本村耕种土地。
申请人一户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剥夺,生活难以维系,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订版)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5年5月30日通过邮政快递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监督及责令改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察汗脑包村委会违法收回申请人一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事进行监督管理和责令改正,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日签收后,至今未做出任何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一户的合法权益。
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审理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根据本单位的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申请人答复。
复议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被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职。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案例案号
康政复决[2025]34号《康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