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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胜诉案例:征收宅基地房屋未签订协议强拆,判决确认违法!

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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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是曲阳县孝墓乡杨砂侯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并建房居住至今,现该房屋处于“雄忻高铁曲阳段”建设项目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原告曾收到“新建雄忻高铁(保定段)项目分户评估结果 明细表”,但其中对于原告的房屋评估单价过低,且遗漏补偿项目,评估金额并不能保障原告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2024年4月28日,被告组织工作人员将原告的房屋进行了拆除,但原告至今未得到合理的补偿及妥善安置。2022年9月22日曲阳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预公告》。2022年9月8日曲阳县人民政府作出(2022)曲府143号《曲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雄忻高铁曲阳段征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载明“一、......二、明确责任主体,依法开展征迁工作。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而又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乡镇政府是征地拆迁组织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2023年5月30日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2023)-9《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雄忻高铁曲阳段沿线房屋征迁实施方案>的通知》载明“交通局牵头,负责组织各相关乡镇统筹安排推进涉及房屋征拆工作,按时完成房屋腾空拆除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施工顺利进行。”2023年11月1日曲阳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原告房屋于上述合法批准的拆迁范围内,且原告房屋位于曲阳县孝墓镇人民政府辖区内,原告推定被告是强拆原告房屋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2024年4月28日,原告 的房屋遭到了拆除,但原告至今未得到合理的补偿及妥善的安置。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但现对原告的评估补偿并不能保障原告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且超越职权的情形,原告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孝墓镇人民政府不能证明其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案涉养殖场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据此,依法应当确定被告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案涉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孝墓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28日强拆原告杨少言房屋的行为违法。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案例案号

曲阳县人民法院(2025)冀0634行初13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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