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时应如何补偿?
2025.10.21
一、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情况下,政府未按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便拆除房屋的,属程序违法。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2行初21号《行政判决书》【本案要旨】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属于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政府在房屋所有权人不明情况下,未按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便将当事人居住的房屋拆除,其行为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属程序违法。
二、涉案房屋未经产权登记且权属存在争议的,应先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行终字第236号《行政判决书》裁判要旨: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情况下,可对被征收房屋作出补偿决定,但补偿决定并不针对具体权利人,亦不对被征收房屋权属予以确认。涉案房屋未经产权登记且权属存在争议的,应先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
三、政府对房屋产权状况未予查明就将现居住人列为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应予撤销。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行终字第109号《行政判决书》裁判要旨:房屋征收补偿的被征收人应当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政府对房屋产权状况未予查明,就草率地将现居住人列为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显属违法;该补偿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作者: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王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