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行政复议确认违法!
2025.10.17
基本案情
申请人商某伟是沈阳市新民市胡台镇前胡台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宅基地及其房屋一处,2011年被告知宅基地和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内,但是至今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商某伟在2024年7月10日向被申请人新民市自然资源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新民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公开政府信息: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2、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3、用地预审文件;4、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5、土地利用现状图。
2024年7月20日,申请人商某伟收到被申请人新民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7月16日作出的《关于对商世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征求意见的函的复函》,该复函载明:“公开申请人宅基地和房屋所在地块如下政府信息: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申请人你申请的宅基地和房屋所在地块的征地相关信息我局予以回复,其中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不涉及;征地调查确认表由于当时征地程序不要求,现此表不存在,其他相关材料附后。”被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符,缺少申请人申请的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4、建设项目“两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土地利用现状图等政府信息。
申请人商某伟认为被申请人新民市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2024年8月16日向新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是: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的《关于对商某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征求意见的函的复函》;2、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法重新作出处理。2024年8月23日依法受理。2024年9月26日,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商某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征求意见的函的复函》。
裁判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具有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机关予以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结合本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1日签收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作出回复,回复超过法定期限,存在程序违法之问题,又因内申请人已作出回复,已没有重复责令其回复的必要,故应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回复程序违法。
复议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回复程序违法。 关联法条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案例案号
新民市人民政府新政行复决【2024】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