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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胜诉案例:政府信息公开不依法公开,行政机关撤销答复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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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商某伟是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胡台镇前胡台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一处,2011年被告知宅基地和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但至今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商某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24年9月18日向新民市住房和城乡更新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拆迁许可证及申报材料;2、房屋拆迁公告;3、延期拆迁申请及答复、延期拆迁公告。2024年12月1日商某伟收到新民市住房和城乡更新局作出的新房新依申复【2024】第2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仅公开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于商某伟申请的其他信息:1、拆迁申请材料;2、房屋拆迁公告;3、延期拆迁申请答复、延期拆迁公告,新民市住房和城乡更新局未公开。

二、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不合法启动程序:申请行政复议

商某伟认为新民市住房和城乡更新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商某伟于2024年12月6日向新民市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2025年2月10日,原告收到新民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新政行复决【2024】2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新房依申复【2024】第2号)程序违法。”

三、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不合法和行政复议决定不合法启动程序:提起行政诉讼

商某伟在收到新政行复决【2024】2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15日内以新民市人民政府和新民市住房和城乡更新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是: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1沈阳市新民市人民政府2025年2月8日作出的新政行复决【2024】2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请求依法撤销被告2新民市住房和城乡更新局2024年11月29日作出的新房新依申复【2024】第2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2新民市住房和城乡更新局对原告于2024年9月18日向其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法重新作出答复。2025年7月2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2025年7月29日新民市住房和城乡更新局作出《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决定书》并送达给商某伟。2025年8月1日新民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撤销<行政复议决定>(新政行复决【2024】265号)的决定》并送达给商某伟。

商某伟在收到《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决定书》和《关于撤销<行政复议决定>(新政行复决【2024】265号)的决定》后,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辽0192行初182号《行政裁定书》。

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中,如果政府信息公开回复违法,我们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还是不解决我们的问题,我们要继续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果我们遇到问题,可以咨询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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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王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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