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上种植的梨树被强制清除,判决确认违法!
2025.09.28
基本案情
委托人张某营是河南省商水县姚集乡门坡村十一组村民,在村内拥 有9.13亩的承包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7年委托人在承包地上种植梨树三亩多。2019年10月30日,张某营成立商水县留营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农作物、经济作物、瓜果、苗木、花卉、蔬菜、食用菌种植等。2024年12 月20日,张某营种植的梨树被强制清除。2025年1月13日向公安机关邮寄查处申请书,公安机关在收到查处申请后未予以任何答复。张某营就公安机关未予答复一事向商水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25年6月5日商水县人民政府作出商政行复决〔2025〕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商水县公安局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对张留营的查处申请的处理结果。原告张某营对拆除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的具体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经催告后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被告商水县姚集镇人民政府应依照前述法规规定的情形及对应程序进行拆除,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按法定程序向原告张留营进行催告、告知陈述申辩权,亦未向原告制作任何强制决定,违反了《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之程序规定,故应认定其于2024年12月20日对张留营种植在承包地里的梨树进行拆除的程序违法。但因该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确认违法。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商水县姚集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20日对原告张留营位于商水县姚集镇门坡村十一组承包土地上的梨树进行强制清楚的行为违法。 关联法条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案例案号
商水县人民法院(2025)豫1623行初101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