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知道的集体土地征收中履行地上附着物补偿程序
2025.09.26
一、案件基本事实。
当事人在1999年12月1日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每年租金4500元使用非耕地1.45亩,有偿使用期限是15年。在2007年7月1日又与村委会签订《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书》,原1999年双方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延长15年,即到2029年12月31日止。案涉厂房面积557.3平方米,占地面积938.4平方米,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13年由于村委会要使用案涉厂房用于经营卓良水稻专业合作社使用,强迫当事人从案涉厂房搬出来,将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等都从案涉厂房搬出来。2022年案涉厂房遭到拆除。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到集体土地征收批文。
当事人委托我们之后,我们首先研究案件,通过分析研判,决定首先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来调取是否存在合法的集体土地征收文件。于是律师分别向区政府、区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省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2018年2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烟台市福山区2017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8]105号)和2018年3月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制发《征收土地公告》(2018 第 3007 号)等材料,可以判断委托人的案涉厂房位于合法的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
三、依法启动履职申请程序。
根据修改之前的《土地管理法》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规定,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责任主体。律师及时启动了履行补偿职责的法律程序,即撰写履职申请书,当事人签字按指纹后通过中国邮政EMS向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邮寄了《履职申请书》。
现在案件正处于履职过程中,我们律师期待有一个好的结果。在此,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我们的集体土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已经被征收且取得征地批文,但是呢,我们还没有得到补偿安置。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不要坐以待毙,我们可以及时委托律师启动法律程序,把本来应该给我们的补偿要过来。在法律上,只要是我们的集体土地及其房屋位于征地批文范围内,我们就要有要求补偿的权利,政府就要有必须补偿的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如果大家还有类似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来帮助大家解决补偿安置问题。
作者: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王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