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

最高法院案例:长期、反复、大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进而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无权利保护必要

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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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及履职申请明显包含重复的、超越管辖范围及越级的申请行为,其继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及行政诉讼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对此,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均曾多次、反复对其释明,当事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长期、反复、大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进而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工具,通过复议、诉讼程序来施压,以达到推翻其民事案件处理结果的目的,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恶意诉讼。今后,对于其另行提起的涉及类似本案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对明显滥用诉权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无理缠讼,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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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赔申4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权,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耿,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城区,系该区人民政府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建,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温塘永乐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月坤,该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系该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伟,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原种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汪燕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涛,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宝武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原河南同人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工业园禹王路。

法定代表人:智西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爱民,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陕州区政府)、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因与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铝业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赔终380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称:天瑞铝业公司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期限。原陕县人民政府、原陕县国土资源局出让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合法有效,该出让地块上并无天瑞铝业公司的已建工程。在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天瑞铝业公司因资金短缺,早已无法进行项目整体建设,放弃案涉土地的竞买人资格。因此,原陕县人民政府、原陕县国土资源局出让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与天瑞铝业公司所称巨额损失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二审判决陕州区政府、原陕州区国土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天瑞铝业公司答辩称:一、二审将另案民事诉讼期间从本案起诉期限中扣除,认定天瑞铝业公司起诉未超起诉期限,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原陕县人民政府、原陕县国土资源局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导致天瑞铝业公司整体项目建设难以继续,前期项目投资付之东流,与天瑞铝业公司高达36125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复杂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天瑞铝业公司诉陕州区政府、原陕州区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违法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另案行政确认违法之诉已确认天瑞铝业公司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本院予以支持。天瑞铝业公司就案涉土地与原三门峡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先后签订两份《征地协议》,支付部分款项,与三门峡市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就2017-18号地块签订《成交确认书》,并经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三政土〔2008〕249号文件批复确认为上述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得人,亦实际开发建设部分土地,故天瑞铝业公司对取得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信赖利益。原陕县国土资源局收到天瑞铝业公司异议申请后,在相关纠纷没有妥善解决的情况下,仍报原陕县人民政府批准将2013-36号地块使用权出让给原河南同人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供应土地条件,已被另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给天瑞铝业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二审过程中,陕州区政府、三门峡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承诺同意安置已出让的同等面积土地归天瑞铝业公司使用,天瑞铝业公司亦同意通过协商及法定程序取得同样面积土地,以继续进行开发建设项目。二审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暂不采取金钱赔偿方式解决本案争议,维持一审判决,加判陕州区政府、原陕州区国土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并无不当。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成。

再审申请人陈某因诉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行终53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申请再审称,工信部应履行对中国电信等网络运营者的监督管理职责,依申请获取网络攻击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结果。工信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查明,陈某原系中国某某院上海巴某德研究所研究员,其因聘用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生效民事判决。陈某对其民事诉讼的结果不服,反复以诉讼、信访等方式主张权利,后以其在诉讼、信访等过程中遭受网络攻击为由,向有关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进而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经检索,陈某自2019年起以遭到网络攻击为由,向各地通信管理局、公安机关、网信部门提起多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进而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目前各级法院共受理陈某涉诉案件446件,其中民事案件24件,行政案件421件,执行案件1件,涉及上海、北京、天津、云南、新疆、西藏等28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2025)藏行申12号《行政裁定书》,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诉权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陈某以2023年7月18日上午8点半至10点,用手机使用中国移动网络流量或连接上海某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宽带账号无线网络,登录微信小程序“上海微法院12368微开庭”过程中持续遭网络攻击导致或无法登录网上庭审或登录庭审后被闪退为由,请求工信部从网络运营者获取2023年7月18日网络攻击相关信息并予以公开。陈某的上述申请,实质是向工信部就有关事项提出的投诉、举报,要求工信部就其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向其公开有关处理结果,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工信部作出答复告知其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不当。且陈某已就相同事项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提交履职申请,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已向其作出了答复。工信部所作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明显未对陈某的知情权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均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第十六条规定,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及时审理当事人提起的涉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但对于当事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明显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第十七条规定,在认定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情形时,应当从严掌握标准,要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审查其是否具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主观故意。经检索与陈某相关联的一系列行政诉讼案件,其诉讼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陈某主张的网络攻击情形均发生在上海,且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及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了答复,但其自2019年至2025年长达七年的时间内,共向28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公安机关及网信部门提起了大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进而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其一系列诉求明显不属于当地行政机关的履职范围,其行为滋扰当地行政机关,扰乱当地正常的执法、司法秩序。

二是陈某在复议及诉讼过程中,毫无法律依据地申请追加行政机关、各级政府及审判机关为第三人,提出一系列毫无关联的一并解决民事争议诉求。在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其要求将上海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警备区、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军事检察院等单位追加为第三人,请求一并解决的民事争议则是与相关法院交涉立即排除对其人事争议等案再审启动或立案审理的妨碍。

综合以上情况,可知陈某的政府信息公开及履职申请明显包含重复的、超越管辖范围及越级的申请行为,其继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及行政诉讼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对此,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均曾多次、反复对其释明,陈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长期、反复、大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进而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工具,通过复议、诉讼程序来施压,以达到推翻其民事案件处理结果的目的,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恶意诉讼。今后,对于陈某另行提起的涉及类似本案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对明显滥用诉权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无理缠讼,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综上,陈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行申4268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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