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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未接来电,我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被签收”了?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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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最近有些郁闷。他因对交管部门的处罚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这天,他恰好在外地出差,手机响起,一看是本地陌生号码,担心是推销电话便没接。回来后,他才想起这通电话,一查才发现是邮政快递员打来的,通知他去取一份“重要文件”。

他急忙赶到邮政网点,却被告知:因为电话未接,且无人领取,邮件已被网点前台“代收”并录入系统,系统显示“已签收”。小刘心中一惊:这份文件极可能就是他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这种未经他本人同意的“代收”,法律上算有效送达吗?他担心万一决定书对他不利,上诉期限会不会因此白白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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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认定“有效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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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的担心很有道理。法律上的“送达”,核心目的在于确保当事人能够实际地、及时地收到文书,从而知晓内容并行使权利。因此,程序正义至关重要。

对于行政复议文书,《行政复议法》规定,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精神,有效送达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1、送交受送达人或其授权人:首选是本人签收。若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若受送达人指定了代收人(如同事、物业),交其指定代收人也有效。

2、保障受送达人知情权:送达方式应能合理预期受送达人可以知悉文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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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前台在小刘未接电话后,未再次尝试联系,也未获得小刘任何形式的授权或同意,就自行将邮件代收并录入“签收”,这种做法存在严重程序瑕疵:

1、前台人员身份不符:邮政前台与小刘无任何法律关系,既非其“同住成年家属”,也非其“指定代收人”,无权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2、未保障知情权:一次电话未接,不能等同于“无法送达”或“拒绝接收”。快递员应留下通知纸条或再次投递,而非简单地转为网点代收。此举直接导致小刘未能及时知晓文书内容,可能延误其法定救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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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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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一次电话未接后,未经授权由邮政前台代收行政复议文书,通常不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小刘有权主张送达程序不合法,并要求复议机关重新送达或确认其权利期限自实际收到之日起计算。

通过这个小故事,也提醒大家:

· 对于行政机关/法院:邮寄重要法律文书应优先采用“法院专递”并明确代收人条件,严格履行通知程序。

· 对于我们每个人:遇到陌生来电(尤其是本地固话)且提示有重要邮件时,不妨多一分留意,或回电查询,以免错失重要文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的保护依赖于严谨的程序,一次草率的“代收”,可能关上的是一扇寻求法律救济的大门。


作者: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刘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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