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却因征收项目影响居住,征收方也要负责!
2025.09.17
裁判要点
涉案房屋属于国道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但未被列入土地征收范围。虽然该土地征收范围是由被告依职权确定,但被告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造成涉案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重要原因,被告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对涉案房屋造成的不利影响。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8日,被告(被上诉人)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梅县区政府)根据国土资函〔2016〕4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国道G206线梅城至畲江段改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和粤国土资(建)函〔2016〕2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道G206线梅城至畲江段改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发布了梅县区府公8号《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决定征收梅县区程江镇大和、大沙、横岗村,梅南镇宫径、轩内、轩外、轩中村,水车镇鹅峰、梧塘、先锋、小立村,畲江镇杉里、双螺、咸和村的集体土地141.1353公顷作为梅畲快速干线工程建设用地。
2016年9月23日,梅县区政府发布了梅县区府公〔2016〕13号《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对国道G206线梅城至畲江段改线工程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原告(上诉人)叶某某为梅县区梅南镇轩内村村民,在该村李坑塘有房屋一座,该房屋距离拟修建的梅畲快速干线约3米左右,但不在国道G206线梅城至畲江段改线工程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
2016年11月,梅畲快速干线开始施工,施工方为梅州中冶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强烈震动导致叶某某的房屋发生开裂。叶某某向施工单位反映房屋受损问题后,施工单位聘请广东中星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了鉴定。根据鉴定公司出具的编号为中星鉴字〔2017〕MZ00049号《鉴定报告》,叶某某的房屋的完损性等级为“一般损害房”,须对该房屋有损坏的部位作修缮处理。
2018年1月19日,叶某某向被告(被上诉人)梅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确认梅县区政府不对其房屋予以拆迁安置补偿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梅县区政府对其房屋予以拆迁安置补偿。梅州市政府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梅府行复〔2018〕2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申请人的房屋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被申请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无权对申请人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由,驳回叶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叶某某不服,于2018年5月14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1.撤销被告梅州市政府在2018年4月23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梅府行复〔2018〕22号)的具体行政行为;2.确认被告梅县区政府不对原告房屋予以拆迁安置补偿的行为违法;3.判令被告梅县区政府对原告房屋予以拆迁安置补偿。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粤14行初53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叶某某的诉讼请求。
叶某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4行初53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梅州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的梅府行复[2018]2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三、确认被上诉人梅县区人民政府对上诉人叶某某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未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
四、被上诉人梅县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二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对叶某某的安置补偿请求依法作出处理。
法院观点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五米,下同)外缘起算的以下间距: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第十八条规定:“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三)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是否落实可行,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依据上述规定,公路建设需要考虑公路两侧划定建筑控制区的因素。公路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拟定包含拟征收土地的用地安排情况、征收土地范围等内容的征地方案,并报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查。市或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建设用地审查时,应当对征地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查。 本案中上诉人叶某某的房屋距离修建的国道G206线梅城至畲江段改线后的梅畲快速干线距离约3米左右,违反了上述规定中有关国道两侧建筑控制线的距离限定,原因在于梅县区政府在涉案公路改线工程建设用地审查时,未依法审查该项目用地的征收土地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造成了叶某某房屋和涉案公路的距离不符合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要求,公路施工及通行对叶某某的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产生了影响,梅县区政府作为涉案公路建设征收土地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对叶某某提出的补偿安置请求作出处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消除涉案公路建设及通行对叶某某正常的居住和生活造成的影响。 梅县区政府以叶某某房屋不属于征地红线内为由,对叶某某的安置补偿请求未作处理明显不当,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依法应予纠正。梅州市政府作出被诉驳回叶某某复议申请的决定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叶某某关于确认梅县区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撤销被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不当,亦应予纠正。 相关法条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五米,下同)外缘起算的以下间距: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第八条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三)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是否落实可行,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