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适用时,当事人才可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同时附带要求审查并应在案件实体审理阶段进行
2025.09.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根据上述规定,特定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适用时,当事人才可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同时,附带要求审查规范性文件。此外,附带性审查系在案件实体审理阶段进行,在案件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人要求对某规范性文进行审查,没有法律依据。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申请人要求再审复查阶段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在本案事实较为清楚,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情况下,二审没有开庭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但审判人员审理过申请人起诉的其他案件,不能证明属于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鹿邑县某单位。
单位负责人汲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某,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王某甲因诉被申请人鹿邑县某单位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6行赔终29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甲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从1985年9月至2017年1月共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31年零5个月的实际交费年限金额,而被申请人少算从1985年9月至1994年12月共9年零4个月的实际交费年限金额,致使申请人的退休养老工资待遇没有足额发放到位。(二)原审适用虚假证明文件、多次伪造询问笔录、滥用自由裁量权、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办理案件,剥夺申请人的诉讼权和辩论权。1.某〔2022〕128号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未提供原件、无公章、缺少页码。原审适用该虚假证明文件作为主要证据驳回起诉,系滥用自由裁量权。申请人申请审判长回避而不回避,因为以同一事实审过此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休庭后未二次开庭审理,原审认定的主要证据某〔2022〕128号文未经庭审质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程序违法。2.一审卷宗第83页询问笔录(无人签名)、105页询问笔录(无时间、无地点)系鹿邑县人民法院伪造,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再审事由。3.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不是行政机关”,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三)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审判长以同一事由审判过此案,申请人申请审判长回避而未回避,也不说明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审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起诉,生效判决确定违法,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符合该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剥夺申请人的诉讼权和辩论权,案件没有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原审适用的某〔2022〕128号文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对一审卷宗第83页、105页的询问笔录进行审查,依法判令赔偿从2017年2月至今退休工资待遇没有足额发放到位的损害,暂定16.03万元,以后的退休工资依法、依规足额补发到位。
鹿邑县某单位答辩称:(一)王某甲的退休待遇不存在没有足额发放到位的问题。王某甲2017年8月24日《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单》显示,王某甲参加工作时间是1985年9月1日,视同缴费112个月,实际缴费265个月,退休时间是2017年1月30日,缴费年限合计31年5个月。王某甲2000年8月25日缴纳1985年9月至2000年8月基本养老保险费5220元。根据豫政办〔1995〕74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1月起,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生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王某甲1985年9月至1994年12月视同缴费112个月,过渡性养老金424.04元,根据某〔1996〕11号文件,该时段不缴费不能作为视同缴费,核定退休待遇时间也不会有过渡性养老金。从1995年1月建立基本养老险个人账户是政策性规定,王某甲的退休待遇不存在没有足额发放到位的问题。(二)鹿邑县某单位已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6行终248号生效行政判决结果履行职责,重新核定王某甲基本养老金数额,并将核定结果邮寄给王某甲,王某甲拒收。2024年2月18日,鹿邑县某单位收到王某甲邮寄的行政赔偿申请,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关于王某甲反映问题的回复》,且已邮寄给王某甲本人。(三)鹿邑县某单位事业单位法人已注销,不具备法人资格,王某甲起诉主体错误。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一审中,鹿邑县某单位提出该中心已经注销,并提交了当地编办某〔2022〕128号文,该文件显示,“将周口市某乙、10个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周口市某丙……承担的有关社保职能整合,组建周口市某甲。”一审法院遂向周口市某甲发函,调查了解鹿邑县某单位与周口市某甲的关系及鹿邑县某单位的性质、地位。周口市某甲书面回复称,鹿邑县某单位是其内设机构。同时,一审法院还向周口市某登记管理局调取了注销登记的材料,该局提供的书面材料显示,鹿邑县某单位已于2023年12月被批准注销登记,该中心的资产和权利义务均由周口市某甲承接。可见,根据在案证据及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鹿邑县某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已被注销,其有关社保职能已由周口市某甲继续行使,本案应当以周口市某甲为被告。鉴于王某甲经原审法院释明后拒绝变更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已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甲的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处理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根据上述规定,特定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适用时,当事人才可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同时,附带要求审查规范性文件。此外,附带性审查系在案件实体审理阶段进行,在案件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人要求对某〔2022〕128号文进行审查,没有法律依据。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申请人要求再审复查阶段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二审是否必须开庭审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在本案事实较为清楚,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情况下,二审没有开庭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王某甲还提出合议庭成员违反回避规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但审判人员审理过申请人起诉的其他案件,不能证明属于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故王某甲主张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王某甲的其他再审申请理由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王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甲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