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辽研究|征收中松树等青苗被强制拆除合法吗?
2025.09.09
我们被征收人在自己家的通过家庭联产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上种植松树等青苗,现在案涉集体土地被征收被用于建设商品房小区,在我们被征收人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案涉松树等青苗被当地镇政府强制拆除,这种强制拆除松树等青苗的行政行为合法吗?我们先从理论上来进行分析。
一、集体土地征收职权法定。
我们大家一定要知道一个基本的原则,那就是职权法定,通俗说就是行政机关的权限是有法律规定的,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行政机关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所有行政行为都需要法律的规定。我们还需要知道,集体土地征收属于政府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一定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那么,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青苗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如果行政机关不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强制拆除青苗,那么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青苗的行为就属于违法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实施征收集体土地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践中,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一般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
二、强制拆除青苗的法定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强制拆除青苗的批准机关是人民法院,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拆除青苗的法定权限,只要是行政机关没有取得人民法院的批准实施强制拆除青苗的行为属于违法的行为。我们来分析这个法条:
首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有权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就是说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才是合法的,其他任何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都是违法的,这是我们一定要记住的。
其次,我们还要明白的是,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前提是已经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当然很多地方政府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合并为一个文件,这个在实践中也是允许的,这是一种实践惯例。严格法律规定的话,这是两个行政行为,需要分别作出的,法条规定不同。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前提条件是已经做出了《征收土地公告》,作出《征收土地公告》的前提是已经取得了省级以上政府的征地批文。取得征地批文的前提条件是多数被征收人已经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落实了征地补偿费用并且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的条件。签订补偿协议的前提条件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公告30日、已经听取我们被征地农民意见或者已经召开听了听证会等程序后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前提是已经采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法定程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的前提是已经进行了土地房屋现状调查并经我们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土地房屋现状调查的前提条件是已经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如果这些前提条件不合法或者缺少,那么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就是违法的。
再次,给我们作出并送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后,并不能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们被征收人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我们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在我们救济的期间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有我们不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满了之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我们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那需要等到二审判决结果出现后,如果通过诉讼程序撤销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就不用强制执行了,如果通过行政诉讼二审维持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二审判决生效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需要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只有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取得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书》之后,才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也就是只有在这时才可以合法的强制拆除松树等青苗。
综上,只有符合上述规定,其实施的强制拆除青苗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否则其强制拆除青苗行政行为就属于违法的。因为合法的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是唯一的,不符合这个唯一程序实施的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
三、遇到违法强制拆除青苗的行为,我们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
我们被征收人在征收中遇到强制拆除青苗的行为,我们没有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也没有见到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被征收人基本可以判定,我们遇到的强制拆除青苗的行为属于违法的行为。我们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呢?我们被征收人一定要在法定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强制拆除青苗行政行为,只要是我们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结果一定会被人民法院确认强制拆除违法的。当然,我们被征收人还需要提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车辆在场及其实施的证据照片。关于这部分,要是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联系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我们来给大家提供帮助。在取得确认强制拆除青苗违法的生效判决之后,我们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61条的规定,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关于这部分追责,如果我们被征收人需要帮助的,可以联系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我们来给大家提供帮助。
总而言之,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我们被征收人的青苗遇到强制拆除的,在没有见到书面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也没有见到书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时,我们被征收人在这时一定要明白强制拆除我们青苗的行为一定属于违法的行为,我们可以提起法律程序确认强制拆除青苗行为违法和要求追责,以此来达到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目的。
作者: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王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