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承办的征地拆迁案件中,有一种案件是比较特殊的,那就是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的案件。先说一下基本的案件情况,我们的当事人有9户都是普通的村民,每家都有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都是种植小麦和玉米,都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2017年小麦即将成熟的前几天,当事人的即将成熟的小麦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也没有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遭到全部损毁,据当事人陈述当天有几百人在场,在其上建设清洁供热有限公司。现在情节供热公司已经建设并正在运营。当然,据当事人陈述,后来小麦的损失给了补偿,然后每亩地每年给租金1920元,从2017年一直支付到2024年。随着自媒体的发达,当事人觉得这种分期支付租金的形式属于“以租代征”属于违法的行为,于是当事人通过短视频找到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我们承接了该案件。我们经研究启动了一些列的法律程序,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得到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征地批文,即2018年8月24日《关于高邑县2018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2018年年9月30日高邑县人民政府也作出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为了解决我们九位当事人的耕地被占只得到租金没有得到补偿款的问题,律师启动了履行征地补偿职责的法定程序。
一、邮寄《履行征地补偿职责申请》。律师通过信息公开的程序得到了上述征地批文和征收土地公告,也就是说明已经完成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法定程序。律师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得知,征地补偿责任主体高邑县人民政府没有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在得到上述证据的情况下,律师认为高邑县人民政府没有履行征地补偿职责,即没有支付征地补偿费。为此,律师为九位当事人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启动履行补偿职责程序,各以自己的起草一份《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附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批文、征收土地公告等,当事人签字按指纹之后,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到高邑县人民政府。
二、高邑县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现行法律《行政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期限是2个月,从签收之日起开始计算。高邑县人民政府在签收九位当事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之后,在2个月内没有做出任何的答复。在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后,根据现行的《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律师在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后2个月内为九位当事人分别写了九份行政复议申请书,指导九位当事人签字按指纹和准备证据材料,然后通过中国邮政EMS一起邮寄到石家庄市司法局,因为根据现在的规定,承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职责的机关是石家庄市司法局,后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来高邑县人民政府委托高邑县高邑镇人民政府对我们九位当事人分别作出了回复,即《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我们对这九份《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的内容不满意,认为违法,我们再一次对《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呢,行政复议结果维持了《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
三、行政诉讼程序。律师对维持《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我们起诉的被告是高邑县人民政府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我们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我们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现在案件正处于一审审理过程中。
以上就是履行征地补偿职责的实践程序,就是一定要首先通过信息公开的程序,调查是否取得征地批文,是否支付征地补偿款,案涉承包地是否位于征地批文范围内,是否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在上述事实都调查清楚之后,才可以启动履行征地补偿职责的法定程序。如果我们遇到耕地承包地被用于非农业建设,自己没有得到征地补偿款,或者只得到租金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依法维权,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我们大家有类似的问题,可以联系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我们来帮大家解答问题,来帮大家要回属于自己的征地补偿款。
作者: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王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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