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的,视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被告承担败诉的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也要承担部分的举证责任,特别是在证明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关系方面。在证据的种类中,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有八种,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八种,本文介绍证人证言的法定形式要求。
所谓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和法院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我们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有的时候需要证人来证明案涉承包地是我们承包的,也有的时候要证人来证明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是我们,也有的时候需要证人来证明案涉房屋是我们的等等。如果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在诉讼中一般不被认可,这一点我们大家一定要明确。当然,证人到庭是十分关键的,如果证人可以到庭的话,一定要证人到庭。一般而言,只有证人到庭,证人证言的效力才是最大的。那么,证人证言的法定形式是什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书面的证人证言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就是在证人证言中,如果是自然人一定要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这一般是第一段,这是很重要的。如果是法人要写明组织机构代码、住址等基本信息。这也是法定的要求。我们在要求证人写证言的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些事项,一定要写全,一定要让法官联系得到证人。
第二个条件,就是一定要证人签字按指纹,如果不能签名,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第三个条件,一定要注明出具的日期,一定要写上某年某月某日,这是一个法定的形式要件,如果不写的话不满足形式要件。
第四个条件,一定要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附件附在证人证言的后面,这个呢主要是证明证人的身份。
以上四个法定的形式条件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大家一定要注意。很多老百姓不注意证人证言的四个法定形式,导致证人证言在诉讼中不被认可,这是很可惜的事情。如果我们大家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中,遇到证据的相关的问题,可以联系咨询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我们来免费给大家解答,来给大家提供帮助。证人证言是一种形式的证据,我们一定要擅长运用证人证言的证据形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当然,证人证言的实质内容也是很重要的,一定是证人知道的情况或者看到的情况,一定不要推测或者推论的事实。
作者: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王龙律师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