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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造成可再利用的建筑材料损失是否应予赔偿?_征地拆迁律师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造成可再利用的建筑材料损失是否应予赔偿?_征地拆迁律师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造成可再利用的建筑材料损失是否应予赔偿?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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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建筑被违法拆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赔偿违法拆除造成可再利用的建筑材料损失,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判决予以赔偿?对于这一问题,司法实务中仍存在不同观点,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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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赔偿

主要理由:行政相对人要获得行政赔偿,至少需要满足行政行为违法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两个要件。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性被人民法院确认,并不直接产生行政赔偿责任。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仅仅是获得行政赔偿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能否获得行政赔偿,关键在于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是否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筑材料原本是合法的,但投入建成违法建筑后,就成为违法建筑的一部分,不能与违法建筑相分离。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建筑依法应当自行拆除,在拆除过程中也同样可能对建筑材料造成损害。因行政相对人未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其性质具有代履行性质,因拆除发生的费用,本应由行政相对人承担。因此,违法建筑被违法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2020)最高法行赔申188号

裁判要点:关于建筑材料,案涉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构成该违法建筑的材料虽属洪奇生猪养殖合作社的合法财产,但建筑材料在拆除过程中无可避免的会受到部分损毁;而对拆除后的残存建筑材料,永川区政府并无职责进行清理、保管。故其要求对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予以赔偿的理由不成立;关于洪奇生猪养殖合作社主张的圈舍、杀菌铁缸池、水池、基础配套设施中的机井、电缆线、地下排污管道、化粪池等及室内物品及电线开关插座,作为整体建筑中的一部分,房屋拆除过程中无法进行区分保存和移交,其损毁系拆除行为的必然结果,并非不当拆除行为所致,故原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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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赔偿

主要理由:违法建筑本身虽不属于合法财产,但违法建筑内的物品及拆除后留下的可再利用的建筑材料,仍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手段、方式应当科学、合理,对于建筑内的物品及拆除后留下的可再利用的建筑材料,行政机关应当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进行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过程中因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拆除手段不当等原因造成当事人可再利用的建筑材料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建筑材料的合理价值、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合理损失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8656号

裁判理由:本案中,涉案房屋已经被新集乡政府作出的《违章建筑勒令停工通知书》认定为违法建筑,该通知书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具有法定效力。违法建筑不属于合法财产权益,对违法建筑的拆除自然不会产生国家赔偿。但建筑本身违法并不意味着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亦随之变成非法财物,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属于原告的合法财产,原告因违法建筑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应当涉及其合法的私有财产。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若违反法定程序及采取的手段、方式不适当,导致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受到明显不合理、过度毁损的,应当根据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的合理价值、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合理损失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张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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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5-08-2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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