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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的征地拆迁利益被侵犯,如何办呢?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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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遇到很多“外嫁女”的问题,主要都是围绕着“外嫁女”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拒绝给“外嫁女”分征地补偿费或者其他集体资产收益,其中以拒绝分征地补偿费为主。因为征地补偿费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分的话,每个人一般可以分得数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笔者见过可以分得征地补偿费50余万元的情况。拒绝分配的理由都是出奇的统一,就是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的方式来拒绝,这个形式呢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民事诉讼法院无法审核,不在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这也是民事维权的困境,很多“外嫁女”因为启动民事诉讼维权,最终因为村民自治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而失败。


所谓“外嫁女”,是指女性出生户籍在农村,长大后出嫁,户籍没有迁出农村,或者女性通过婚姻户籍迁入农村,后离异,户籍依然在前夫所在的农村。


法律关于“外嫁女”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2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就是男女平等的原则,就是“外嫁女”与本村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都同等享有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等。第33条第1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这就是法律的禁止性条款,对所有的人、单位都是适用的,都不得侵犯“外嫁女”的各项权益。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条呢,主要是针对“外嫁女”的承包地的问题,不得违法收回“外嫁女”的承包地。


由于剥夺“外嫁女”征地拆迁利益都是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作出的,这在法律上属于村民自治。当然这些村民自治违反了《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2、33条的规定,与法律相冲突,也侵害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财产权益。因此,需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2、3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规定,我们“外嫁女”针对侵犯我们征地拆迁利益的决议,可以以我们“外嫁女”的名义向乡镇人民政府写一份书面的责令改正申请书,要求乡镇政府责令村自行改正侵犯我们“外嫁女”征地拆迁利益的决定。如果乡镇政府不在法定期限60日作出责令决定并完成改正,我们可以在法定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改正。如果还是不改正的话,我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来救济我们“外嫁女”被侵犯的征地拆迁利益。只有通过行政诉讼,才能避免村民自治的陷阱。


如果咱们“外嫁女”遇到征地拆迁利益或者承包地被非法剥夺的问题,可以联系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我们来帮助大家解决问题,来帮助大家启动法律程序,来拿回属于我们“外嫁女”应得的合法的征地拆迁利益。我们一定要记住,“外嫁女”的权益不可受到侵犯,这是法律赋予我们“外嫁女”的。


作者: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王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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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5-08-1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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