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2022年8月10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核通过,我所正式设立。中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律师团队拥有多年承办全国.....【了解详情】

电话:400-9656-881、010-68334866

邮箱: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导航链接

征地律师,拆迁律师,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胜诉案例】河南开封:强拆房屋的门、窗,判决确认违法_征地拆迁律师【胜诉案例】河南开封:强拆房屋的门、窗,判决确认违法_征地拆迁律师

【胜诉案例】河南开封:强拆房屋的门、窗,判决确认违法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WechatIMG2.jpg

01
基本案情

马女士是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某街道居民,2014年5月,作为社区主任的马女士响应号召出资建设居民活动娱乐室三间,面积为57.2平方米。因公共利益需要,保障开封市轻轨二期周边房屋征收项目(鼓楼区段)的顺利实施,2023年2月3日鼓楼区政府作出(鼓政【2023】4号)《关于对轻轨二期周边房屋征收项目(鼓楼段)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该项目规划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鼓楼区房屋征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马女士的案涉三间房屋为五一社区的居民活动房,在此次征收范围内。2023年4月17日,马女士上述三间房屋门窗被损坏,室内货物丢失,目前三间房屋未被拆除,在本案中要求确认鼓楼区房屋征收中心强制拆除三间房屋门、窗的行为违法。

02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起诉主体是否适格;2.本案是否经过起诉期限;3.鼓楼区房屋征收中心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对于争议焦点1,生效判决已确认案涉便民服务点和居民活动室由马建玲出资建设并管理使用,且该便民服务点和居民活动室在案涉征收范围内,故,马建玲与案涉房屋门、窗的拆除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本案原告适格主体。

对于争议焦点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计算起诉期限的基本前提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不仅包括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本身,还应当包括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只有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之后,才可公允地被视为已较完整地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虽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但不知道、亦不应当知道行为主体,需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尽力查找行为主体,且判断起诉期限是否具备正当理由,应当处分考虑原告是否已经积极行使诉权,起诉期限是否因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而耽误。本案中,马建玲在2023年9月19日之后才知道案涉门、窗被拆除的主体,且鼓楼区房屋征收中心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马建玲在2023奶奶4月12日前已知案涉房屋门、窗被拆除的主体,现马建玲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本次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故对鼓楼区房屋征收中心称马建玲本次诉请已经超过起诉期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争议焦点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鼓楼区房屋征收中心在实施案涉拆除行为前未履行催告,未听取马建玲陈述、申辩意见,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法定程序,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已构成程序违法,因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确认违法。关于鼓楼区房屋征收中心称其没有实施马建玲所诉的拆除房屋门、窗的行为,马建玲起诉鼓楼区房屋征收中心系起诉主体错误的辩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本案中,鼓楼区房屋征收中心系案涉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其是本案适格被告。故对鼓楼区房屋征收中心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03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开封市鼓楼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拆除马建玲位于开封市鼓楼区货场西街路南台上房屋门、窗的行为违法。

04
案例案号

来源:2024年10月11日(2024)豫0204行初5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ND

3.行政争议解决团队.png

4.媒体平台 扫码关注.jpg


发表日期:2024-11-05  浏览:
邮箱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客服咨询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打开微信

遇到问题?请给我们留言

请填写您的需求,我们将会电话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