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城市涉及房屋征收,其中房屋价值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交易二手房的价格,其中第十九条就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但是《土地管理法》并没有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时,农房的价值该如何计算,那么征收中房屋的价值补偿是如何计算的呢,中辽律师结合大量司法征收实践的经验在此和大家说道说道。
一、农村房屋不单纯是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从法条的理解出发,住宅的征收补偿和地上附着物是有区别的,住宅的补偿不能单纯就按照地上附着物进行计算,住宅的补偿应当考虑到被征收人安置补偿及居住的需要,并不单纯只是一个房屋的补偿,如此《土地管理法》便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考虑到居住利益的需要。
二、农村房屋如何计算补偿金额
因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没有具体的价值计算依据,实践中因房屋补偿引发的暴力强拆纠纷不在少数,诱发的问题也违背了征收的出心,因此《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监察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因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一样进行评估作价,参照最高法(2020)最高法行赔申811号的指引精神,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给予当事人货币赔偿或产权调换;因当事人不要房屋置换,只要货币赔偿。人民法院根据补偿方案确定可补偿的建筑面积,其中,对可调换的面积按照临近新建安置房评估的市场价格确定赔偿数额,因此可以确定,临近安置房的市场价格可以作为农村住房的价值赔偿标准,确保老百姓能通过征收买得起住房。
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有可能因证件手续的问题少补偿或者不补偿,但是无论遇到何种问题,征收都得保障老百姓的生存需要,否则征收就呦喂出心,如果大家有任何关于土地征收的问题需要咨询,可以后台留言。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 技术支持: 北京网站制作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400-9656-881、010-68334866
400-9656-881
微信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