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4日,经女士向历城自然资源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包括征地红线图在内的九项政府信息。2024年1月30日,历城自然资源局向经女士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附件济历城征预公告[2023]22号征收土地预公告,其余信息未提供。2024年3月11日,历城自然资源局向经女士邮寄送达《补正告知书》及附件济历城征补公告[2023]116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经女士于2024年1月31日收到历城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附件后,向被告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2月26日,被告区政府予以立案,并于当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分别向经女士、历城自然资源局邮寄送达。2024年4月24日,被告区政府作出54号复议决定,并分别向经女士和历城自然资源局邮寄送达。2024年4月27日,经女士签收54号复议决定。2024年5月12日,经女士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对于第 2 项信息征地红线图,被告历城自然资源局于 2024 年 1 月 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原告经玲该信息不存在,后于2024 年 3 月 8 日作出 《补正告知书》,向原告经玲公开该项信息。由此,被告历城自然资源局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针对第 2 项信息的回复不当,应予撤销;但被告历城自然资源局已作出《补正告知书》,向原告经玲公开了相关信息,即被告历城自然资源局已改变原行政行为,撤销 2024 年 1 月 29 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已无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确认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济南市历城区自然资源局于 2024年1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 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 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END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 技术支持: 北京网站制作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400-9656-881、010-68334866
400-9656-881
微信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