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上报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成果的请示》(滨自然资规呈〔2021〕64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制定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标准自批复之日起执行。
附件: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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