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23〕4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重新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继续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20〕64号)执行。被征地群众社会养老保险按此标准计缴,其管理、使用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构成比例为2:8。本标准不包括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
三、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原则不予补偿,已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参照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仅补偿安置补助费;用于牧民放牧或转场的牧道参照临近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等工作,确保被征地群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征地补偿标准平稳运行,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为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调整更新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低限标准。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强化土地管理、落实节约集约要求以及实现补偿公平性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多角度、多形式广泛宣传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原则、执行依据及其他有关内容,真正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切实发挥好主体责任,明确任务、密切配合,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二、统筹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过渡衔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2∶8,不包括法律规定的被征地群众养老保险费、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适用本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原则不予补偿,已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参照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仅补偿安置补助费。自2020年1月1日至本标准公布实施期间,省政府受理且批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规定执行的,须按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被征地群众社会养老保险相应按本标准计缴。本标准施行后,各地区要针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耐心细致地做好被征地群众的政策解读和答疑释惑等相关工作,做好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确保征地补偿标准平稳有序过渡。
三、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情况发生。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严格建设用地报批的审核把关。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政〔2015〕61号文件同时废止。省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法依规适时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
附件: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日
考虑到表格内容较多,为方便大家查看,青海省各地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可扫描下方二维码前往官方链接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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