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就需要个人作出让步,答案是肯定的,个人利益需要服从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便是如此,但是无论涉不涉及征收,在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导致个人需要做出,抑或不做某个行为,一定是需要给予个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如果不考虑的个人的合理利益,那公共利益必然也是一个幌子,受到权益侵害的老百姓可以寻求合理的渠道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何才能寻求公共利益的平衡,这将是一个艰苦和复杂的工作,期间必然需要有专业人士的技能支撑,具体如何做,咱们接着往下看
案情简介
柳先生家住天津市津南区,在2016年的时候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园区地块租赁协议》,涉及10余亩的土地,租期为15年,柳先生便想在租赁的土地上种一些桃树,发展林果业,虽然资金回笼的时间比较长,但是柳先生很热爱这份工作,几年下来,柳先生种植的桃树已经开始结果,果园开始初步有了效益,但是后来柳先生果园所在的地块要修建电源线工程,需要搭建铁塔70余座,在电源线工程开展的过程中,将柳先生种植的桃树悉数挖出,平整了相应地块,但是一直未给予柳先生合理的补偿,经过合理的统计,柳先生的桃树前后共1000余颗受到损毁,柳先生多次找到负责工程的电力公司索要补偿,但是电力公司依旧称自己是合法合理施工,并没有违法施工情形,柳先生的果树赔偿不是其负责范围,柳先生于是找到了中辽王律师,在王律师的协助下,将建设电力公司及施工单位共同诉至法院。
律师案件承办卡
承办律师:王龙,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柳先生诉求:获得公平合理赔偿。
律师办案心得:对每一位当事人负责,是我最高的荣耀!
案件焦点问题
电力公司是否有赔偿职责。
法院认为
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理应受到惩罚,侵害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电力公司在建设电源线工程中,损毁了柳先生的果树,电力公司依法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是适格的被告主体,而建设单位作为实际施工单位,应当与电力公司一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鉴于柳先生受到的损失情况,以每棵桃树465元为合理价格,两公司需要赔付柳先生共计50余万元。
公共利益的实现固然重要,但是在公共利益实现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所影响到的个别人员,需要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损害,本案便是如此,搭建电网工程,解决了北方电力不稳定的问题,但是搭建电源线的过程中,必然要对其经过的地块造成一定影响,如果不给他们公平合理的补偿,那么必然损害极大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公平。征收中更是如此,如果您遇到受到损害不给补偿的问题,可以随时联系中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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