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强拆是有明确的条件限制的,不仅有时间的限制,还有程序的限制,并不是下达《安置补偿决定》之后就马上进行拆除,但是实践中,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房屋强拆的情况并不多见。
案情简介
周女士家住十堰市,用自己的房屋经营日用百货、卖点烟草,同时还将部分房屋出租给朋友经营早点铺,所有的经营活动均取得了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后来周女士居住的地区开始实施旧城区改造,当地政府也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和安置补偿方案,但是征收部门并没有考虑周女士房屋属于经营性房屋的情况,没有给周女士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周女士也没和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随后当地征收主体便向周女士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是其中也没有涉及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周女士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过程中,法院没有支持周女士的诉求,随即周女士上诉,但是上诉过程中,征收方便直接强拆了周女士的房屋,尽管二审支持了周女士的诉讼请求,但是周女士的房屋已经被拆除了。周女士随即又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违法的诉讼,征收方尽管在法庭上陈述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房屋可能有坍塌的风险而强拆房屋,但是其违法强拆的事实已经事实上确定。
律师案件承办卡
承办律师:王龙,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周女士诉求:确认强拆违法。
律师办案心得:对每一位当事人负责,是我最高的荣耀!
案件焦点问题
强拆是否具有合法性
法院认为
涉案房屋是周女士合法的财产,周女士的财产权利应该得到合法保护,征收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其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为了确保为公共利益的的需要而进行的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对少数不履行房屋征收决定,又不搬迁的被征收人强制搬迁。但是在征收主体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之后,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复议和诉讼的时间,如果已经经过复议或诉讼,或被征收人不复议也不诉讼,征收主体便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周女士案件中,征收方没有等生效判决的作出,也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违法了强拆的法定程序,因而应确认强拆违法。
强拆对于老百姓来讲,事关重大,拆了就可能没有房去居住了,拿到的补偿也有可能不能满足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因为当遇到强拆的情况,一定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没有达成一致的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认为应该获得的补偿,而征收方并没有给,此时房屋一旦被拆除,涉及的纠纷就会更加复杂,被征收人需要维权的标的会更加多元,此时被征收人是无法单独处理复杂的情况的,一定需要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介入,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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