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本应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能直接提升老百姓的幸福指数,但是如果被拆迁人拿不到应得的补偿,那么拆迁的社会价值将无法得到彰显,这不山西的李先生就遇上了这件糟心事,房屋被拆了,也被确认违法了,却迟迟拿不到应有的补偿赔偿,面对征收部门的不作为,希望能通过司法手段取得应得的补偿利益,最终在律师的协助下,得到胜诉判决。
案情简介
李先生的住宅位于山西省大同市,2020年大同市某区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李先生的房屋,李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经法院审理判决,李先生的诉求得到了支持。
本以为李先生能很快得到赔偿,但某区政府在法院判决后却未对李先生履行赔偿,对李先生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书也不予答复,李先生最终选择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赔偿职责。
案件焦点问题
被告区政府是否应履行赔偿职责。
法院认为
被告拆除原告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原告向被告申请赔偿,被告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应当给予赔偿。被告对原告的赔偿请求未予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就拆除案涉房屋进行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依法应当向原告履行赔偿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拆除案涉房屋向原告履行赔偿职责,作出赔偿决定。
判决原文
法院的胜诉判决不是一纸空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国家行政官员及其机关以国家名义执行公务违法失职,侵害老百姓的利益时,个人能通过司法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文明的进步。反观李先生案件,从确认强拆违法到判决区政府履行赔偿职责,全程都彰显着司法公正的意义。
中辽律师在此也提醒大家,在征收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为减少征收的成本,加快征收的进度,可能侵害被征收人的利益,被征收人在利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拿起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坚信法院会带来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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