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以基础民事争议协调化解为抓手,在行政案件中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为契机,引导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参与协调化解工作。
【基本案情】
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查明在某物流公司担任司机职务的职工蒋某在2020年7月21日凌晨上夜班时,接受某物流公司指派,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蒋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但受到事故伤害及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认定为工伤。该决定经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复议予以维持。某物流公司认为蒋某系林某挂靠在该公司处从事货物运输的雇佣人员,对于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不应认定为工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收到案件后,合议庭在认识到各方还在就民事赔偿问题开展协商的情况下,推进协调化解工作。经过各方持续沟通,某物流公司与蒋某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就本案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某区人社局局长、某区政府副区长全程参与庭审,并发表诉讼意见,积极参与协调工作。
【裁判结果】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某物流公司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工伤保险争议,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受伤职工的赔偿问题是争议的核心。二审法院以民事赔偿争议为抓手,促进民事赔偿纠纷协调化解工作,同时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引导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参与案件协调化解,从而一揽子解决工伤保险赔偿问题,切实解决受伤职工的经济困难,实现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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