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情形时,可引导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或补偿问题进行协商,一次性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基本案情】
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因高速公路建设,在尚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手续时,未与土地承包人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强制清除承包地上的地上物,进行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石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镇政府强制清除行为违法。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镇政府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非住宅及地上物腾退补偿协议,根据该补偿协议约定,某村经济合作社将涉案土地交付某镇政府,后某镇政府组织施工公司对涉案土地进场施工,该行为是基于双方协议的约定实施。石某如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向某村经济合作社主张补偿款,遂判决驳回石某的诉讼请求。石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为承包地,未经法定程序村集体无权收回。尽管某镇政府与村集体就占用涉案土地签订补偿协议,但该协议对土地承包权人无约束力,因此某镇政府强制清除行为违法。为一次性实质化解争议,北京一中院组织石某、某镇政府、某村民委员会、某村经济合作社就石某因承包地被占用而应享有的补偿进行了调解,法官亲赴现场进行协商,各方最终就上述补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石某向法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裁判结果】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石某与某镇政府、某村民委员会、某村经济合作社达成和解。石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该撤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石某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当事人要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清除承包地地上物行为违法的案件。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北京一中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多次与上诉人沟通了解其损失情况及具体诉求,深入一线实地走访,府院联动会商纠纷化解路径,积极推动镇、村发挥实质解纷作用,在法律框架内对上诉人作为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诉求予以保障,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撤回上诉。本案的审理,既坚持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又注重对案件背后矛盾纠纷的关切和回应,既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又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能动司法展现人民法院的担当作为,实现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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